成大发〔2017〕22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,贯彻因材施教原则,保障学生合法权益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按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和《成都学院章程》等文件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制以教育部规定的专业学制为基础,实行弹性修业年限,允许学生最早提前1年或最长延长培养计划学制1倍的学习年限毕业。学生在校修业的年限一般不得超过培养计划学制的2年(应征入伍的除外)。学生可以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。
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
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,持录取通知书、身份证按学校规定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,假期不得超过两周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,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,予以注册学籍;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、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,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,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,不享受在校生待遇。
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(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),经学校核准后,按国家规定时间为其保留入学资格。
因个人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,须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,经学校批准后,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。
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,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,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,经学校审查合格后,办理入学手续。审查不合格的,取消入学资格;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,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复查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等情形的,确定为复查不合格,取消学籍;情节严重的,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。
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,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,需要在家休养的,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。
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当凭学生证、财务处收费证明等相关凭证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,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(不可抗力因素除外)。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,不予注册。
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,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。
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
第八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。各专业具体的学分结构与总学分要求以人才培养方案为准,学生必须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学习和参加课程考核。
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核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、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: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,60分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;采用五分制评定成绩,记为“优秀”、“良好”、“中等”、“及格”、“不及格”,及格及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;采用二级分制评定成绩,记为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,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。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。
第十条 成绩记载及学分绩点计算方法:
(一)五分制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
五分制成绩
优秀
良好
中等
及格
不及格
百分制成绩
95
85
75
65
55
(二)二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
二级分制成绩
合格
不合格
百分制成绩
85
55
(三)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
成绩≥60:课程学分绩点=课程成绩÷10-5;
成绩